河北对致4死1伤被瞒报矿难展开调查 24人被处理

河北对致4死1伤被瞒报矿难展开调查 24人被处理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相关负责人却选择瞒报,直到一个多月后有人网络举报,真相才得以曝光。近日,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张家口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式对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西涧沟矿瞒报较大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全面启动。
  2017年11月1日,位于张家口市蔚县的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西涧沟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在群众举报后,经蔚县县委、县政府调查核实,目前已核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据蔚县人民政府通报,12月7日8时30分,迫于舆论压力和县调查组不断深入的调查,西涧沟煤矿控股人梁某到蔚县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交代该矿11月1日发生了4死1伤事故。至此,网络举报的开滦(集团)蔚州地煤公司西涧沟煤矿人员死伤事故被核实确实存在。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表示,河北省委、省政府于12月8日接到“11·01”西涧沟煤矿事故举报核查情况报告后,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成立由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安监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较大瞒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河北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刘正林表示,2017年11月1日西涧沟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性质非常恶劣,给当前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遇难者家属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好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这起案件侦破工作也取得了快速、有效进展。截至目前,蔚县公安局已对涉及西涧沟煤矿事故的有关人员刑事拘留12人。蔚县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立案审查12人,其中4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8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目前,事故调查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
  事实上,这并非当地第一起矿难瞒报事件。2008年,蔚县发生一起致34人死亡、1人失踪矿难事故被瞒报,但事故很快被举报,矿难真相最终曝光。
  2008年7月14日,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
  2009年11月,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包括时任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县长祁建华在内的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职人员24人,包括处级7名、科级以下17名。此外,河北省还对张家口市、蔚县1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蔚县县委原宣传部部长、副部长、新闻科副科长等被**和公职。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来源:法制日报

李占国任浙江省高级人民–党组书记(简历)

李占国任浙江省高级人民**党组书记(简历)
“浙江法制报” 微信公号1月19日消息,记者从今天下午省高院召开的全院干部大会获悉,省委决定:李占国同志任浙江省高级人民**党组书记。
  李占国同志简历
  1979.09—1983.07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本科)
  1983.07—1984.06 山东人民警察学校教师
  1984.06—1991.12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教师
  1991.12—1994.06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法律部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副科级)
  1994.06—1994.12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干部
  1994.12—1997.0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997.01—2000.07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兼检察长办公室主任
  2000.07—2002.12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2002.12—2003.03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2003.03—2009.05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05—2013.03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3.03—2017.02 山东省济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02—2018.01 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2018.01—浙江省高级人民**党组书记
  来源:浙江法制报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公布-可单独会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公布:可单独会见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于日前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新规取消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人数限制,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此外,新规还指出,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审判的在押犯,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多条投诉渠道保障律师执业权
  与2004年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新规一系列变化非常亮眼,自公布后受到律师界广泛好评。新规出台后,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相一致。
  新规还扩大了律师代理范围,并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便利修改。代理范围方面,新规增加“其他案件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等内容;会见时间方面,新规要求“监狱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材料后,能当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当时安排”。
  另外,新规更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修改回应近年来社会关注重点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原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
  为此,司法部新一届党组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出台了新规。这次修改让规定做到与现行法律相一致,也对近几年律师、监狱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的问题逐一做出了明确规定。
  焦点1 加强会见安排时效要求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六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2017年新版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此次修改在会见方面做了更多便利化的安排。新规第三条规定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原规定没有罪犯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第四条规定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在会见时间上,原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新规第八条加强了会见的时效要求:增加“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规定,更加方便律师会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告诉记者,因为2004年的规定只笼统地要求应当在48个小时内安排会见,导致个别监狱故意拖延至48小时内才安排会见,而规定的这一调整明确了及时安排会见的要求。
  “与2004年的暂行规定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积极的变化,吸收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近年来颁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关司法文件中的内容,更加注重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值得充分肯定。”
  焦点2 取消律师会见人数限制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2017年新版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原规定要求会见时一般应有两名律师。这一规定导致其成为近年来律师针对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
  因此,此次修订不再保留会见律师一般应由两人参加的限制,而修改为“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就新规的这一变化,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法》也没有限定委托律师必须是两人。修改后保证了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一致性。
  毛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一变化相当于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
  “根据2004年的规定,实践中基本上都要求两名律师同时会见,这给律师会见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时只能在当地临时雇一个律师。这一调整让新规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律师会见会更加便利。”毛立新说。
  焦点3 律师会见不派警察在场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2017年新版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新规关于“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的内容最受关注。
  对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此时监狱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两种身份于一身,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不过,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罪犯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
  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
  毛立新说,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的要求,早已被刑诉法确认,看守所会见基本已经落实,但在监狱会见在押犯时完全落空,新规对此作出明确“是一大进步,但也没有彻底解决,对于服刑的罪犯还可以监听,其实并无必要。”
  ■ 相关
  政协委员两会提案被采纳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为新规的出台感到高兴。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
  施杰在这份提案中称,“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全面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向前发展。然而,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代理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如何才能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律师如何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律师会见不便,代理申诉难。”
  之后,施杰列举了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包括建议明确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建议修改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也可以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与会见。”
  今年7月11日,司法部答复施杰,针对你们提出的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议,我部在该法修改草案已予以考虑;你们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权、设立律师会见室、会见程序、会见人数等方面建议,很有针对性。
  答复最后,司法部表示,“我部在《暂行规定》(即《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将认真研究,并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予以采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发布-不得虚假或夸大性宣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发布:不得虚假或夸大性宣传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律师身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中国律师网

外媒称中国崛起势不可挡:不可能“走日本老路”

外媒称中国崛起势不可挡:不可能“走日本老路”
参考消息网2月1日报道 世界报业辛迪加网站1月30日刊登《中国崛起势不可挡》一文,作者为前高盛资产管理部主席吉姆·奥尼尔。文章称,中国近期公布的2017年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证实:中国戏剧性的崛起没有放缓,随之而来在国际经济中也越来越重要。
  文章称,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公布官方数据后,在有关中国官方数据的争论中总会忽视两个关键。第一,只有在中国增加了高估程度的前提下才值得讨论。第二,中国发布的数据应该放在其贸易伙伴的数据以及在中国有业务的大型国际公司的数据背景下来考虑。
  文章称,对于2017年的年度数据,大部分媒体关注的是中国报告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真实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6.9%,这是几年来中国第一次增速提高,而且高于政府平稳的6.5%目标,但更重要的数据是中国的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按美元计算)部分,由于人民币走强,中国2017年的经济总产量增长至12.7万亿美元,仅一年就大幅增长13%(1.5万亿美元)。
  文章表示,有些人警告称中国正在走日本的老路,将进入长期的通货紧缩周期,很明显这些人都错了,这样简单的类比从来都没什么用。中国不仅避免了通货紧缩的风险,甚至还是在货币增值的基础上做到的。
  作者吉姆·奥尼尔称,他和同事最先开始在21世纪初**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经济崛起,一致认为中国可能要在2015年底才能追上日本。但2018年才刚开始,中国经济已经是日本的两倍半,印度的5倍,巴西的6倍,俄罗斯的8倍,中国经济还超过了整个欧元区。
  文章称,中国经济2017年巨大的1.5万亿美元增长意味着,按名义价值计算,中国新创造出的经济体量基本上相当于一个韩国,或两个瑞士,或三个瑞典。最新的数据表明,按照名义价值计算,中国能够在2027年左右追上美国,甚至更早。而在那之后的十年内,金砖国家的经济加在一起可以赶超七国集团。
  文章表示,当然,这样的成就绝大部分还是由中国推动的,但其余金砖国家加在一起仍然超过了日本。现在巴西和俄罗斯已经摆脱了近期的衰退,金砖国家将很可能为2018年的世界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做出很大贡献。
  文章称,全球经济增长前景的最后一个原因是中国消费者,许多评论者仍把中国当作单纯的工业国家来讨论,但中国的消费已经增长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近40%。2010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已经为世界经济贡献了2.9万亿美元,大于英国整个经济体量。英国贸易谈判者应该记住:在脱欧以后,中国市场对于英国经济来说将前所未有的重要。
  文章认为,毫无疑问,随着中国对世界经济越来越重要,中国经济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风险都将持续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深远影响。事实上,消费放缓不仅对中国来说不好,对世界经济来说也不好,世界经济如今依赖于中国从工业生产向国内消费的转变。

商务部对美国进口高粱发起“双反”调查

商务部对美国进口高粱发起“双反”调查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表明,美国政府对高粱提供了补贴。2013年以来,美国对中国高粱出口大幅增加,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高粱产业造成损害。为此,商务部决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发起此次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商务部针对美国高粱发起的“双反”调查在流程上与以往存在差异。此次调查并未经相关产业或者行业公司申请,而是商务部根据自身掌握的初步证据和线索自主对美国进口高粱发起“双反”调查。
  进口玉米挤占国内市场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12号和13号公告内容显示:“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自美国进口的高粱对国内市场究竟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呢?2月5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近几年,中国国内粮价显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尤其是玉米,2013年以后,国内玉米价格就全面高于配额内进口完税价格。“由于玉米进口有配额管理,配额以外进口并不合算。于是,这几年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玉米替代品进口急剧增加。”韩俊说。
  数据显示,2013~2016年,玉米替代品(主要是高粱、大麦、玉米酒糟(DDGS)、木薯等)多达2277亿斤,这相当于每年挤占了国内近600亿斤的玉米市场,导致国内玉米大量积压。
  中粮视点提供的研报显示,高粱、大麦为国内玉米的进口替代,2017年全年进口量分别为505.6万吨和886.3万吨。大麦进口主要来自澳大利亚,而高粱进口主要来自美国。大麦、高粱我国两个最大的进口能量类作物,远高于玉米282.5万吨的进口量,这主要是受制于高粱、大麦没有进口配额影响。
  韩俊表示,自从实行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在去库存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他强调,第一,高粱进口确实对中国农民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二,中国自美国进口的高粱增长非常快,去年我们高粱的进口还有505.7万吨。美国是主要进口国。所以,发起高粱反倾销调查,是为保护中国农民利益采取的一个必要措施。
  不排除会采取反击措施
  中国不仅是美国高粱的主要出口国,也是美国大豆的最大出口市场。而2017年8月,美国已申请WTO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调查中国针对农产品关税配额的使用问题。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称,稻米、小麦和玉米这三种商品的全球价格低于中国国内价格,但中国没有完全使用关税配额,并指称中国违反WTO承诺,损害美国农业出口。
  有专家表示,虽然中国是基于已经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对美国相关行业依法发起“双反”调查,但随着美方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并反复侵犯中方企业合法权益,不排除中方未来在农业方面采取反击措施。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对美国进口高粱发起“双反”调查是基于美国存在补贴行为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是对美国的反击。中美农业贸易覆盖面很广,因此,我们更加重视农业贸易的公平竞争。白明进一步表示,中美之间农业依存度较高,美国出口的高粱、大豆、玉米等农作物有相当一部分出口到中国市场。如果中国在农业领域对美国采取限制措施,美国恐怕会很紧张。
  据外媒报道,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提高了进口美国大豆的检验标准。按照新规,中国要求美国抵达中国港口的大豆中,杂质超过1%的船货要留待检验。
  此外,2月5日,商务部还公布了2018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2.6%~56.7%。不排除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会适当延长。

人民日报评答案改革:走好–改革的“平衡木”

人民日报评答案改革:走好**改革的“平衡木”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26日 05 版)
  随着答案改革进入“深水区”,原来千军万马要过的“独木桥”,现在更像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木”。必须严谨、细致、公正、科学,方能行稳致远
  在部署全面取消全国性**鼓励性加分项目之后,教育部日前又接连发文,对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和高校自主招生工作加以规范:通过严格报考条件、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招生管理、加大违规查处等举措,确保“专项计划”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学生。种种规范,旨在让答案回归起点公平,让招生举措不背离政策初衷,用诚信筑牢答案公平、公正之基。
  追溯历史,从**恢复以来,我国**改革就一直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标准与多元之间寻求最恰当的平衡。通过标准化**确保流程严谨科学,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学校对选才的不同需求及考生的多元差异;作为选拔性**要体现区分度,但同时也要尽量验证学习效果、体现能力;不但要通过答案满足高校选才的需要,还必须考虑到答案对于整个基础教育的先导作用。
  也可以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原来千军万马要过的“独木桥”,现在更像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木”。区域之间以及省际高等教育资源仍不均衡,在缩小各省答案录取率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兼顾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成为近些年**改革最难的命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任何一项**改革的探索性举措,都如同平衡木运动员的动作,必须严谨、细致、公正、科学,方能行稳致远。
  作为以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等综合评价为基础进行录取的探索性改革举措,自主选拔旨在打破“唯分数论”的窠臼,改变人才培养千校一面的现状,鼓励更多孩子发展多元特色。针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专项计划”,旨在为更多农村考生提供上大学,尤其是上重点大学的机会,打破贫困的代际传递,促进机会公平。几年实践证明,两项探索都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依然有个别地区的个别考生铤而走险,提供虚假自主招生申请材料,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还有个别学校、单位和个人**或协**生弄虚作假,乃至个别中介机构打着包通过、考前辅导、提供所谓专利论文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敛财,等等。这些有违诚信的行为虽为个案,却足以影响很多考生的未来命运,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高招秩序,背离了政策初衷,也伤害到答案整体的公平公正。
  答案之所以万众瞩目,是因为它仍是当下促进社会阶层有序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是寒门学子改变自身命运的最大希望,是守护教育公平及社会公平的重要底线。特别在全国性答案鼓励性加分项目全面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在额度和项目上都日益规范的今天,以高校自主选拔和针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专项计划”为代表的多元探索能否公平推进,更是备受瞩目。简言之,这将直接关乎教育公平的基石能否筑牢,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以捍卫。
  之所以常说“改革不止步”,就是因为我们的时代在不断前进,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制度的调整,要收到真正的效果或者把握全新的问题,有赖于政府、社会、家庭、考生都不折不扣地执行。公平正义是教育的价值基石,而只有用诚信筑牢改革基础,才能保证**公平建设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人民日报评红水浇田:触目惊心 要饭碗更要健康

人民日报评红水浇田:触目惊心 要饭碗更要健康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0日 09 版)
  在环境污染防治上敢于动真碰硬、一抓到底、不留后患,是最理性、最合乎民心,也最“经济”的选择
  近日,一段“红水浇地”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口水井不断向外泛出红色的井水,沿着沟渠流进周围的麦地,不少农民正使用这些红水浇灌农田。事情曝光后,河北当地环保部门和警方迅速行动,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已停产,涉案人员被带走调查。
  这起触目惊心的污染事件,虽已得到解决,但公众关于“监管不力”的追问却没有停止。这几年,在新环保法推进实施,环保督察层层传导压力的大背景下,各地在环保上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然而,监管宽松软、治理“乱投医”、“面子治污”等种种**、**作风,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比如,对于污染企业将节能设备当“盆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治理城市河流污染,不把重点放在截污、清淤等方面,而是搞遮掩排污口的形象工程……凡此种种都说明,从外部倒逼机制督促思想转变,到形成绿色发展理念下真功夫治污,远不是想象的那么容易。
  平心而论,环保的活,不好干。首先就难在,如何在具体语境中理解它的重要性。直到现在,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还是不少地方政府的现实纠结。铁腕治污,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企业关停,职工生活、群众就业怎么保障?有了这些顾虑,在做环保工作时,难免会有所保留,甚至搞起助企“洗绿”、“对付”过关的花样。近日,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其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0%,不担当、不碰硬问题占比约25%。这里面有责权不匹配、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政绩观念和协调发展能力的欠缺。从这个角度看,锻造环保“铁肩”,强化治理“手腕”,才是让监管更严、让执法更具公信的关键。
  应当看到,对于企业各种超标排污行为的放任,短期内或许会让财政数字更好看,但透支的是地方未来的绿色生产力,而且这笔欠账要花更高的代价来偿还。无论是从政绩考核来衡量,还是从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来审视,抑或是考量问题解决的难易程度,在环境污染防治上敢于动真碰硬、一抓到底,争取不留后患,都是最理性、最合乎民心,也最“经济”的选择。“宁愿因为整治企业得罪人,也决不能被百姓骂下台!”正如一位地方环保干部的感言,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容不得讨价还价、消极怠工,更不允许弄虚作假、任意胡为。只有让“面子环保”颜面扫地,才能让“里子生态”器宇轩昂。
  凡是环保抓得好的地方,都离不开环保部门的精准施策。有地方企业回忆,刚开始时很不理解,为什么环保局会揪着小问题不放?“后来打交道多了就知道,平常‘看得紧’,就是为了让企业不被‘打板子’”。环保和发展,并非天生的矛盾;除了倒逼,环保治理也兼具引领的功效。比如,不靠一味的处罚、关停,而是主动做好“治病救人”的服务工作,通过查找问题所在、提供转型升级思路,促使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试想,当企业有了出路,有了“钱景”,自然就有了环保守法的动力,管理部门又何须为如何严格监管而犯愁呢?
  要饭碗,更要健康;要发展,更要环保。这是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识,也理应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自觉。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推进,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监管领域进一步扩展,监管职能进一步增强,相信未来环境监管的“严值”会越来越高,必定能夺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胜利。

中国对美国12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附清单)

中国对美国12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附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
  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认定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决定于3月23日起,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232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符合“安全例外”规定,实际上构成保障措施。该措施已于3月23日起实施,对我国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我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我国倡导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是我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利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

  相关阅读:
  中美贸易摩擦加剧
  特朗普宣布对600亿美元中国商品征税:这只是开始
  特朗普打响对华贸易战 系现代史上中美最大贸易战
  中方反击
  商务部原副部长:或对美采取新措施 含飞机等领域
  农业美国挑战工业中国?商务部清单做成图后大火
  解读分析
  中美贸易战扰动全球市场 专家:一旦发生注定双输
  李韬葵:中国打得起贸易战 但不会在低层次上斗
  七笔账反问美对华贸易战:捡了便宜还反咬中国
  事件影响
  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这些行业受冲击 最大输家是谁

上海地产集团原副总裁辛继平涉–等罪被公诉

上海地产集团原副总裁辛继平涉**等罪被公诉
1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检察一分院获悉,日前,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辛继平(副局级)涉嫌**、受贿、****国有资产、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辛继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讯问了被告人辛继平,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辛继平在担任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擅自决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66套国有商铺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2100余万元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中,辛继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他人名义,为其本人低价购买4套商铺,并帮助其特定关系人低价购买1套商铺,侵吞国有资产290余万元;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辛继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0余万元;自2000年起,被告人辛继平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设投资基金、存款等账户,截至2017年7月,上述账户共有存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0余万元,辛继平至案发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